我来浅谈我对同居立法的看法:

  • 1、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**,超越权利的声音,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,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。
  • 2、人主无威而重在左右。(君主维修丧失转而要仰仗臣下了)
  • 3、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,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;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,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。――格老秀斯(荷)
  • 4、去好去恶,臣乃见素;去旧去智,臣乃自备。(君主隐藏自我的好恶,才会得见臣下的本来面目;抛去旧有的成见,不显露自我的智慧,才会让臣下各守其职)
  • 5、法家名言
  • 人主好贤,则群臣饰行以邀君欲,则是群臣之情不效。

    6、人主好贤,则群臣饰行以邀君欲,则是群臣之情不效。

  • 7、能法之士劲直,听用,则烛重人之奸行。
  • 8、以智说愚必不听
  • 9、君人者释其刑徳而使臣用之,则君反制于臣矣。法家名言。
  • 10、一以当十,所向无敌。
  • 11、自见之谓明。
  • 12、物尽其用,人尽其才。
  • 13、变法之士,孤存孤战,不得领袖支撑,变法必败!
  • 14、能法之士劲直,听用,则烛重人之奸行。
  • 15、使杀生之机,夺予之要在大臣,如是者侵。
  • 16、是故去智而有明,去贤而有功,去勇而有强。(不用智慧能够明察,不显贤能能够成就大业,不逞勇武依然强大)

  • 17、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,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。托马斯·莫尔《乌托邦》
  • 18、故去喜去恶,虚心以为道舍。(因此就应将亲近好厌恶等情绪一并抛弃,才能成功地使用权谋之术)
  • 自胜谓之强。(能够战胜自我的人才是强者)
  • 19、自胜谓之强。(能够战胜自我的人才是强者)
  • 20、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,并为其基础,系一项科学性工作,但又为一种艺术。萨维尼
  • 21、制在己曰重,不离位曰静。重则能使轻,静则能使躁。(权柄在手就是所说的重,不离本位就是所说的静。持重者能够控御轻浮者,宁静者能够克制急躁莽撞)
  • 22、事在四方,要在中央。圣人执要,四方来效。(具体事务交由各级负责人去执行,而君主应保证中央权力的巩固。只要君主能在准确把握全局,那么四方的臣民就会效劳)
  • 23、自见之谓明。
  • 24、变法之士,孤存孤战,不得领袖支撑,变法必败!
  • 25、虚则知实之情,静则知动者正。(置身事外,才会看清真相;持续冷静,才能制定出行动原则)
  • 26、是故去智而有明,去贤而有功,去勇而有强。

  • 27、使杀生之机,夺予之要在大臣,如是者侵。(生杀予夺之权落在臣下手中,如此一来君主就有失势的危机)
  • 28、虚则知实之情,静则知动者正。(置身事外,才会看清真相;持续冷静,才能制定出行动原则)
  • 29、变法之士,孤存孤战,不得领袖支撑,变法必败!
  • 30、末大必折,尾大不掉
  • 31、倒言反事以尝所疑。
  • 非圣贤莫能听至言。
  • 32、非圣贤莫能听至言。
  • 33、人主好贤,则群臣饰行以邀君欲,则是群臣之情不效。
  • 34、故智术能法之士用,则贵重之臣必在绳(朝纲)之外矣!
  • 35、所谓人的法律,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,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。(荷)斯宾诺莎
  • 36、故智术能法之士用,则贵重之臣必在绳(朝纲)之外矣!

  • 37、爱臣太亲,必威其身;人臣太贵,必易主位。(过于宠信臣下,必然会危及君主自身;臣下权势过重,必然有篡位之心)
  • 38、物尽其用,人尽其才。
  • 39、制在己曰重,不离位曰静。重则能使轻,静则能使躁。(权柄在手就是所说的重,不离本位就是所说的静。持重者能够控御轻浮者,宁静者能够克制急躁莽撞)
  • 40、以智说愚必不听
  • 41、变法之士,孤存孤战,不得领袖支撑,变法必败!
  • 42、事在四方,要在中央。圣人执要,四方来效。(具体事务交由各级负责人去执行,而君主应保证中央权力的巩固。只要君主能在准确把握全局,那么四方的臣民就会效劳)
  • 43、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快乐的话,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己就会消灭。――洛克(英)《**论》
  • 44、群臣见素,则大君不蔽矣。
  • 君人者释其刑徳而使臣用之,则君反制于臣矣。法家名言。
  • 45、君人者释其刑徳而使臣用之,则君反制于臣矣。法家名言。
  • 46、见而不见,闻而不闻,知而不知。

  • 47、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。(意)阿奎那
  • 48、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,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。(美国)菲力普斯
  • 49、故智术能法之士用,则贵重之臣必在绳(朝纲)之外矣!
  • 50、奸臣蕃息,主道衰亡。
  • 51、奸臣蕃息,主道衰亡
  • 52、末大必折,尾大不掉。
  • 53、见而不见,闻而不闻,知而不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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